如《唐律疏议·名例律》除名比徒三年条规定:诸除名者,比徒三年。
(38)法理学研究从制定法到自然法的目光流转,标志着法学注意力从国家法向社会法、从硬法向软法、从看得见的法向看不见的法的转移。创新意味着从旧价值向寻找新价值的转变。
⑨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78-2018)》,第5-6、11页。法治体系的概念在人类法学史上是个原创。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需求,未来法理学的发展必然出现五个面向。(56)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法制现代化必然发展为法治的现代化。通过改革,国家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完善和发展,使法理学有了促进学术增长的实践空间。
(63)参见姚建宗:《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15)这一时期,中国法理学的鲜明特点表现在:一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谈到为冤假错案平反时强调: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司法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的具体抓手。没有老百姓的有效监督,司法权力就容易‘任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到的最终裁判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公众才能信仰法律、信任司法,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建立起来。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习近平 依法治国 公正司法 司法公信力 。
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统一。(重庆 400031) 原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21-27页。最后,公正司法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8]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及人民群众的感受,这种感受来自于人民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诉求是否真正实现。因此,准确的事实是实体公正的必备要素,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实体公正。杜绝干预是实现独立的关键。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17]首次说明了公正司法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其次,公正司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这一理念贯彻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它要求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第一,规范司法机关取证行为。只有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相,法律才能得以准确适用。[10]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这样一种辩证的关系,需要高瞻远瞩的眼光才能把握。[30]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公正司法的一系列论述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各类举措的实施都证明了公正司法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都深刻阐明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决定》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试点办法的推进为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并从衔接程序、律师权利以及保障措施方面同步进行了完善,这对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具有进步意义。
[2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直辖市)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依法治国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其具体表现为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9]将权限与程序并提,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程序价值的特别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2]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手段是造成程序不公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造成冤案、错案的源头所在
⑤所谓法令,是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除法律以外的决定、决议的统称。(29)《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际上,根据该法第42条关于立法解释权的规定以及第43条的规定,已经可以从逻辑上得出下述结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为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明确适用法律依据这两种情况,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掌握的立法解释权的权限范围,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染指。换言之,如果司法解释只能发生在司法过程中,也即发生在法院裁判诉讼案件的过程中,(50)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只被允许根据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制定司法解释,则司法解释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现实意义将因此大打折扣。
换言之,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均须主要针对法律条文且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而立法解释的实际状况也的确如此。因此,针对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解释,事实上只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法律解释(检察解释)。多年来,司法解释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并非囿于其自身审理的案件,而是针对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典型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司法解释,这是使司法解释对于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关键所在。2007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则进一步规定: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47)由此可见,2000年《立法法》对立法解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目的并不包含制约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此类司法解释,如不存在被法律或其他司法解释代替或吸收等其他原因,则不在被清理之列。
针对该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既存在立法解释,也存在司法解释。《立法法》针对司法解释范围进行的规制没有真正达到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对立法解释范围与司法解释范围的界分不合理且缺乏现实可行性。
创制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并不构成司法解释被清理的单一理由。换言之,在近65年的时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制定了45件立法解释,年均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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